南阳中院:自建房屋 这些风险你得知道

  • 来源: 企装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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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时间:2018-01-12

导语: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发展,房地产市场持续火爆,房产成了人们心中最能保值、增值的“硬通货”,自建房屋也随之火了起来,尤其是城市郊区和农村的自建房,如雨后春笋般拔地而起。然而,自建房屋的过程中存在哪些风险,需要如何规避?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这两起案例将为你解答。

雇佣的施工方无资质 出事故房主需担责

  案例:包工头张某常年从事建筑行业,但未取得政府机关颁发的建筑资质证书。2016年6月,李某所有的镇平县的临街商铺需要改建,他将该工程发包给张某,张某召集高某及另外3人从事该房屋改造工程。

  同年6月9日下午,高某与张某进行房屋改建时,墙体突然倒塌,将高某砸伤。高某先后住院治疗23天,花费3万余元医疗费。经鉴定,高某的左前臂损伤构成十级伤残,左小腿损伤构成十级伤残。

 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,包工头张某应承担高某损失的50%,共计4万余元;房主李某应承担高某损失的30%,共计2万余元。

  法官说法:本案中,李某的房屋改建工程交由张某施工,二者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。高某及其他3人由张某召集施工并发放报酬,双方之间形成雇佣关系。高某受雇于张某,在从事雇主指定的劳务活动中受到损伤,张某应承担赔偿责任。房主李某所改建的房屋涉及墙体改造、拆除,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险性,选择施工人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,但李某选取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张某承建,存在选任过失,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高某在从事危险劳动过程中没有注意存在的危险,没尽到安全注意义务,自身也有一定过错,故可以减轻张某、李某的责任。

  接零工出事故 原则上自己担责

  案例:2016年6月,陈某家的猪圈棚顶被风吹坏,他听说邻村的丁某会修缮,便联系丁某实地查看并确定施工方案。随后,双方商定由陈某提供石棉瓦等建材,丁某进行修缮,工钱为1000元左右。

  第二天,丁某在棚顶固定石棉瓦时,脚踩在瓦上导致瓦断裂,随后跌落受伤。受伤后,丁某住院治疗10余天,花费8000余元医药费。经鉴定,丁某10根肋骨骨折,左侧气血胸,右肺中下叶及左肺挫裂伤,左侧肩胛骨粉碎性骨折等,构成八级伤残。

  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判决,由陈某承担丁某损失10%的补偿责任。

  法官说法:本案中,陈某与丁某达成口头承揽合同,丁某长期在当地从事建筑承揽作业,具备相应专业技能及经验,符合承揽选任条件。陈某向丁某发出邀约到现场查看时,也告知丁某该作业具有一定危险性,故陈某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,承揽人丁某在完成工作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,定作人陈某不承担赔偿责任。因此,陈某对丁某的人身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。但考虑到该承揽合同标的价值过低,承揽人收取的报酬微薄,陈某作为实际受益方,应当依照公平责任原则给予丁某适当的补偿。法院综合考虑本案发生的原因及情节,酌定由陈某承担丁某损失10%的补偿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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